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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和《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等12个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 2015/11/16    点击:[]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和《贵州师范

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纵向项目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等

12个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奖励办法(暂行)》、《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著作奖励办法(暂行)》、《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获奖成果奖励办法(暂行)》、《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暂行)》、《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科研奖励管理办法(暂行)》、《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校内学术合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暂行)》等12个科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贵州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奖励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奖励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校内学术合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贵州师范大学

201598

 

 

 

 

 

 

 

 

 

 

 

 

 

贵州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5年9月8印发

共印125份,其中电子公文115

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项目委托单位如有专门的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专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批复等,督促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不得调整间接费用。对于需要调整预算的,应遵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要求执行。

第三条  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合同的管理和审查。未经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合同内容经审查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第四条  学校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社会科学处分类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审查,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的经费预算,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凡项目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负责高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科研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第五条  学校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六条  学校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取得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学校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八条  学校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合同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经费。

第九条  学校加强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十条  学校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指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获得的各类基金项目经费。如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政府、国家各部、委、办、局、省各厅、委、办、局直接下拨的项目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项目负责人以学校名义从其它渠道获取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指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博士科研启动费以及上级部门下达纵向科研项目时明确要求学校配套的经费。此项经费列入当年预算。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含经批准参加与本课题有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费);交通费(合理的燃油费)、业务资料费;邮费、合理的通讯费;报告或论文印刷费、版面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需支付的招待费、成果鉴定会议费等。

(二)人员经费: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临时工工资、加班劳务费、野外工作补贴、专家讲学咨询费、评审费、检查费、研究生助研津贴等,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三)仪器设备费:指列入项目预算 (或申请报告书)中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费,交通设备等不得在学校配套的经费中开支;课题资助单位有规定的按课题资助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实验材料费:指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及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等。

(五)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需开支的费用。

(六)协作费: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需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七)科研项目管理费:项目经费到校财务账户后,项目委托单位对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遵照委托单位的规定执行;若项目委托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项目学校按规定提取5%的管理费;横向项目按到位经费(扣除转拨部分)的3%提取管理费;根据合同需转拨的经费,学校按转拨经费的2%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告知社会科学处,由社会科学处负责审核发放项目经费本给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办公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列入科研项目合同预算,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购、验收与登记手续;未列入科研项目合同预算,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专题报告科研管理部门和校领导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购、验收与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组成员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持正式会议通知,按国家现行差旅费标准执行。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经校领导批准,除按有关的报销程序进行外,参会人员还应提供政府部门有关批件和学校外事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支出,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合同和其它必要的相关资料,由社会科学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上述资料和协作单位提供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并设立外拨经费支出科目,专门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学校为该项目配套的经费不得转拨。

第十六条  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所属学院或部门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送交当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所在单位汇总报社会科学处审查。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持《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合同的要求,直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现金借款额度严格控制在该项目三个月的使用量以内,并应及时报销,对借款不按时报销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博士科研启动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社会科学处审签。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或工作调动,须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经所在单位、社会科学处审定后,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经费开支由项目接收人按原合同执行。对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项目,由社会科学处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支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计划结题的项目,离岗(病休、退休)或调离人员长期未结题的项目,计划财务处根据社会科学处的通知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领导、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社会科学处及项目委托单位共同协商,酌情处理。

第五章  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负责人会同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管理人员及时结账,如实填报项目经费结算表,办理决算。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冻结经费一年以上仍不办理结账手续的,其结余经费收归学校作为科研基金。所欠借款将由计划财务处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二条 结余经费处理可按以下三种办法执行(项目委托单位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按其专门管理办法执行)

(一)项目通过验收后,其结余经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后续科研经费或并入下一项目经费继续使用。学校鼓励用结余经费购买可提高后续科研水平、改善科研工作条件所急需的各种仪器设备。

(二)项目结题并得到项目委托单位确认后,其结余经费(不含按比例计算的学校配套或拨款部分)如需部分或全部作为劳务酬金分配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分配方案,经社会科学处和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支款手续。

(三)学校根据上级文件配套的科研经费(按配套比例计算)、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博士科研启动费等项目的结余经费不得作为劳务费提取和分配,但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范围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提升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与学术影响力,学校奖励以下获批立项项目:

A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含特别委托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B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点招标项目。

C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科学单列学科项目)。

D类: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全国高校古籍委员会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国家各部委科研基金项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招标项目。

第二条  奖励金额=[到位经费(100万元以内)×20%+超出100万元部分×5%]×项目等级系数,具体如下(见表1、表2):

1: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比例

到位经费(万元)

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100万元部分

超出100万元部分

奖励比例

20%

20%

5%

 

 

2: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等级系数

项目类别

项目范围

项目等级系数

A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含特别委托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2

B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点招标项目

1.7

C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科学单列学科项目)

1.5

D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全国高校古籍委员会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国家各部委科研基金项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招标项目

0.5

第三条  国家级项目(包括ABC三类)立项后,每项再奖励5万元。

第四条  项目经费到位后即兑现奖励计算金额的50%,项目按时结题后兑现余下的50%奖励金额。

第五条  所有项目均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结题(以最后一次提交结题材料的时间为准,并一次性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对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学校按以下标准兑现剩余奖励金额:

1.延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兑现剩余奖励金额的一半。

2.延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含二年)的,兑现剩余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

3.延期时间超过两年的,不兑现剩余奖励金额。

第六条  被主管部门撤项的项目或主管部门鉴定不通过、不同意结项的项目,学校不仅不兑现剩余奖励金额,并追回已奖励金额。

第七条  项目奖励经费统一发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进行再分配。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学校配套经费的项目及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均不奖励。

第九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申报A类国家级项目,对通过社会科学处申报的A类国家级项目,学校给予5000元申报补贴。

第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费的使用范围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或《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处是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文件或合同约定接受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到学校财务账户后,学校按规定提取5%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有关项目评审、科研总结及加班等。主管部门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高质量完成科研项目,对结题鉴定为优秀等次的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见表3):

3: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结题鉴定为优秀等次的项目

奖励标准

项目类别

金额

A

30000

B

15000

C

10000

D

5000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及特聘教授以贵州师范大学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教学部)、本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并报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十六条  20141月以来的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的是企事业单位、民间机构(个人)、政府部门等以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包括规划、咨询与培训等)、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服务社会的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校鼓励教职工多渠道承接横向科研项目,但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承接的所有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都应报社会科学处备案,经费都应入学校财务账户。

第四条  未报社会科学处备案及经费未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均不予认可。除不能作为职称晋升、年度或任期考核、硕(博)士生导师遴选的依据外,学校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无合同或协议的项目,参照《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但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70%

第六条  在完成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个人所得应按国家相关政策纳税。

第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到位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但总提取费不得超过5万元。所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有关项目评审、科研总结及加班等。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转拨严格按项目合同或协议执行,学校按转拨经费的2%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相关结题材料报社会科学处备案存档。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及特聘教授以贵州师范大学名义申报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教学部)、本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并报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论文

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提升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与学术影响力,学校对在以下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励(见表1):

1: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期刊类别

期刊范围

论文要求

奖励金额(元/篇)

T

中国社会科学

3000字及以上

200000

A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3000字及以上

 

 

 

10000

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3000字及以上

各一级学科1-3本学术影响最大的刊物(见表2

3000字及以上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

3000字及以上

B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3000字以下、1000字及以上

 

 

5000

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3000字以下、2000字及以上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3000字及以上

C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3000字及以上

2000

D

新华文摘

观点摘登

1000

2: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一级学科A类期刊目录

(博士点一级学科不超过3种,非博士点一级学科不超过2种)

序号

一级学科

期刊名称

序号

一级学科

期刊名称

1

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11

世界历史

世界历史

2

哲学

哲学研究

12

教育学

教育研究

中国高教研究

3

宗教学

世界宗教研究

13

心理学

心理学报

心理科学

4

理论经济

经济研究

14

中国语言文学

文学评论

中国语文

文学遗产

5

应用经济

改革

15

外国语言文学

外语教学与研究

外国文学评论

6

法学

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

16

新闻学与

传播学

新闻与传播研究

7

政治学

政治学研究

17

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中国图书馆学报

档案学通讯

8

社会学

社会学研究

18

艺术学

文艺研究

中国音乐学

美术

9

民族学

民族研究

19

体育学

体育科学

10

中国历史

历史研究

中国史研究

20

管理学

管理世界

第二条  每篇论文只奖励第一作者,合著论文第一作者应合理分配奖励金额。

第三条  第一作者虽然是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但论文中没有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署名上标“*”号者)均署名为贵州师范大学的论文,或第一作者虽不是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如外单位进修人员),但通讯作者是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且贵州师范大学的单位排名为第一的论文,将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研究生导师指导本校研究生发表的论文,指导教师作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根据研究生院及所属单位证明)。

第五条  对于符合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本《细则》之外的其他论文,由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自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及特聘教授以贵州师范大学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八条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教学部)、本单位的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并报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九条  20141月以来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著作奖励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出版高水平的学术研究著作,提升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与学术影响力,学校对我校教职工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图书编号ISBN)的学术著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见表1

1: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著作字数

奖励金额(元)

30万字30万字及以上

20000

2030万字20万字及以上

10000

1520万字15万字及以上

8000

15-10万字10万字及以上

5000

第二条  每部著作只奖励第一作者,合作著作第一作者应合理分配奖励金额。

第三条  第一作者虽然是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但著作中没有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包括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不予奖励;获省、校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不再奖励。

第四条  在我校认定的重点图书出版单位(名单附后)出版的著作按第一条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境外出版的外文著作按第一条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申报者必须出具相关认证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国外出版的外文著作按第一条标准的3倍进行奖励(申报者必须出具相关认证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重点图书出版单位名单:

一、综合类(19个)

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新华出版社、中华书局、解放军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红旗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学习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国家图书馆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民族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二、法学类(3个)

法律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三、经济学类(5个)

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四、政治学、社会学类(4个)

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五、文艺类7个)

人民文学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译林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

六、教育类(3个)

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

七、外语类2个)

外文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八、管理类1个)

经济管理出版社

九、体育类(1个)

人民体育出版社

十、大学类(6个)

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第五条  科普著作、编著、译著、工具书按第一条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教材、教科书、教辅类著作,由学校根据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另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及特聘教授以贵州师范大学名义出版的学术著作。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教学部)、本单位的学术著作奖励办法,并报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十条  20141月以来的学术著作奖励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获奖成果

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踊跃申报高层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提升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与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具体包括以下奖项:

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其他部级优秀成果奖(盖有国家各部委公章)

3.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其他省级优秀成果奖:指盖有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公章的其他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条 凡获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项奖励的优秀成果奖励标准如下(见表1)。

1贵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无等级划分

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

20

15

10

5

1

调研报告类

15

10

7

3

论文类

10

6

4

2

其他部级

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

4

3

2

1

0.2

调研报告类

3

2

1

0.7

论文类

2

1

0.7

0.5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按奖金1:1比例进行奖励

其他省级优秀成果

著作类

0.6

0.5

0.4

0.3

0.1

调研报告类

0.5

0.4

0.3

0.2

论文类

0.4

0.3

0.2

0.1

     第四条  所有获奖成果均奖励第一获奖人,合作获奖成果第一获奖人应合理分配奖励金额。

第五条  第一获奖人虽为我校教职工,但没有以我校名义获奖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文艺创作成果、体育竞技成就由文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365体育手机版app下载自行奖励,学校每年给每个学院划拨3万元奖励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及特聘教授以贵州师范大学名义获得的学术成果奖励。

第八条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教学部)、本单位的获奖成果奖励办法,并报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九条  20141月以来的获奖成果奖励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包括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地方各厅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合同中需明确贵州师范大学作为子课题负责单位)。学校用事业经费安排的校级科研经费及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现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自然科学科研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技、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自然科学类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学校计划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处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费审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学技术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的现象发生。具体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不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监督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执行。列入科研项目合同预算,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验收登记;未列入科研项目合同预算,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应专题报告科学技术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验收登记。

第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院(研究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掌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是开展科研活动和使用科研经费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和学院(研究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根据相关项目来源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其他渠道经费,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必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需按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他项目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预算有自筹经费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自筹经费筹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资料。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直接费用应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根据需要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等,具体参见《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暂行)》。

(一)间接费用预算按项目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20%

2.金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3%

3.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0%

(二)绩效支出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三)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管理费比例上限编制管理费预算;没有规定管理费比例上限的,按项目经费5%编制管理费预算,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及成果组织、执行和管理等有关的开支。管理费按照项目主持单位30%(每年年底科学技术处视项目主持单位科研绩效情况拨付)、科学技术处60%、计划财务处10%的比例进行分配(该条款的执行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文件涉及同样内容,则按国家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目标要求和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统一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加总后形成项目总预算,上报项目拨款单位。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按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报归口部门批准后执行。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经学院(研究单位)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执行。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经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学技术处办理立项手续。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的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核实经费所属类别,按规定提取间接费用(含管理费)后,核发科研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计划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处的通知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承担多项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及经费开支相关性,分别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境、出国,项目负责人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经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项目未转出学校,仍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完成项目并且该项目完成涉及的所有文章和成果都是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随着人员的调离而转走的,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需退回贵州师范大学给予该项目的全部奖励。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预算批复中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必须与转拨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批后执行。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管理部门签订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不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转拨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按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我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野外调研所发生的无发票支出,课题负责人须写明支出明细,并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联系方式。对于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其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等不得报销,只可报销维修费、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等,但是汽油费需书面说明项目相关事由。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在会议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会议申请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和学校有关外汇、外事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如下:

1: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十一)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十二)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三)印刷费:是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四)其它支出:是指无法归入上述费用但在经费预算中有单独明确列示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具体参见《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师范大学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置,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于明确规定需要学校配套资金的纵向项目,配套经费设立专门账户,只能用于硬件建设,包括实验设备、办公设施、基地建设和实验室维修,并要求在项目启动2年内使用完毕。

第三十条  学院(研究单位)应制定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办法。理工医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大额支出,须经学院(研究单位)审批方可办理支出。

第五章 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订的项目截止时间,不能提交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的,应在合同截止时间前2月内到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延期报告,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延期,按已同意延期截止时间作为项目结题时间。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及时结账、结题并通过验收。对于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余经费须按科研拨款部门的有关规定或项目合同规定使用。对于逾期而未办理结题和验收手续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来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科学技术处积极协助沟通处理;如逾期三年仍未办理项目结题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经费使用,并在冻结一年后项目仍未结题验收的情况下,将结余经费收归学校作为科研基金。所欠借款将由计划财务处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还。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三条  结余经费的处理,项目来源单位有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没有管理办法的,项目通过项目来源单位验收后,其项目结余经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后续科研经费或转入下一项目继续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20141月以来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

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条  未到科学技术处办理立项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将不予以承认。除不能作为职称晋升、年度或任期考核、硕博导师遴选等的依据外,学校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研究中所产生的一切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自然科学科研工作、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技、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自然科学类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的现象发生。具体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不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监督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执行。列入科研项目合同预算,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验收登记;未列入科研项目合同预算,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应专题报告科学技术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验收登记。     

第十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费审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院(研究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掌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到科学技术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在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和学院(研究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规定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经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学技术处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到账后,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计划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处的通知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项目负责人经费需缴纳相关税费。应税金额按照合同到账金额确认,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承担多项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及经费开支相关性,分别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除科研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之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人员经费、办公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境、出国,项目负责人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购置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师范大学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协议中有第三方利用转拨经费购置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或进行科学研究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师范大学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才能转拨经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置,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人员经费开支主要包括劳务费开支、专家咨询费和其它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必须由本人签收或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工资性开支。其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其它人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未对项目经费明确约定,在保证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技术开发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45%,技术资讯类和技术服务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65%,技术转让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5%。项目组人员费支出应据实报销,计划财务处依法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学院(研究单位)应制定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办法。凡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大额支出,须经学院(研究单位)审批方可办理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预算批复中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必须与转拨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执行。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管理部门签订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支出中其它支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其他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室小型维修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二)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其中,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等不得报销,只可报销维修费、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等,汽油费需书面说明项目相关事由。

(三)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是指学校和学院(研究单位)等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一般在经费到账时提取。横向项目管理费按到位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总提取费不超过5万元,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及成果组织、执行和管理等有关的开支;横向项目需转拨经费的部分严格按合同执行,学校按转拨经费的2%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项目主持单位30%(每年年底科学技术处视项目主持单位科研绩效情况拨付)、科学技术处60%计划财务处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经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项目未转出学校,仍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完成项目并且该项目完成涉及的所有文章和成果都是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随着人员的调离而转走的,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支配,但“其它人员经费”不得超过项目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及时结题、结账。对于逾期而未办理结题和验收手续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来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科学技术处积极协助沟通处理;如逾期三年仍未办理项目结题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经费使用,并在冻结一年后项目仍未结题验收的情况下,将结余经费收归学校作为科研基金。所欠借款将由计划财务处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结余经费处理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按其专门管理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管理办法的,可按以下两种办法执行:

(一)项目通过委托单位验收后,其项目结余经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后续科研经费或转入下一项目继续使用。学校鼓励将结余经费用于购买改善科研工作条件所急需的各种仪器设备。

(二)项目全部结题后,其结余奖励经费如需部分或全部作为劳务支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分配方案,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校领导签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六条  20141月以来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合理使用间接经费,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已纳入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纵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间接费用预算按项目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20%

2.金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3%

3.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0%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间接经费的支出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劳务支出。在项目结题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中的贡献进行绩效支出分配。在报账时,必须列出明细的经费支出清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采用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预算的项目,管理费按合同预算提取,如无管理费预算的按项目经费的5%提取。

管理费按照项目主持单位30%(每年年底科学技术处视项目主持单位科研绩效情况拨付)、科学技术处60%计划财务处10%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管理费只能用于与科研项目组织、执行和管理有关的开支。

(三)科研补贴: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总额的5%核定,作为学校收取间接费用后返还并支持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补贴,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组成员具体表现给予不同的科研补贴。在报账时,必须列出明细的经费支出清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是指间接经费中扣除管理费、绩效支出和科研补贴后的部分,按经费数额进行分配:

1.经费500万元以下的部分,由科学技术处根据学校相关政策统筹安排,用于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科研团队的持续支持,以及科研项目后续研究及应用推广、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新科研项目的申报及不足经费的补充等开支。

2.经费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资源占用费(水、电、气补偿、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成本)支出。

第六条  贵州师范大学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负责人须积极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根据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科学技术处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七条  未纳入间接费用管理范畴的科研项目,其项目管理费按照《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及《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20141月以来的间接费用管理按照本办法实施。学校原《科研项目管理费分配方案》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

科研奖励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增强我校学科建设实力,提升我校的学术影响和知名度,特制定本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的范围为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技成果奖和知识产权,未列入校级科研奖励的其它项目、论文、著作和获奖成果均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和科研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条  科研奖励的对象仅限于项目立项时贵州师范大学的教职工(含外聘导师)(参照人事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条  科研奖励将团队(个人)奖励和单位科研绩效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级科研实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凡是以团队成员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需由科研成果责任人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各成员在团队中的成果贡献率进行奖励分配。科研成果责任人指项目主持人、论文通讯作者、著作主编、知识产权第一权人以及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第五条  团队(个人)奖励范畴及计算方法

(一)科研项目奖励

1.奖励范畴

凡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科研项目,纳入奖励范畴:

1)以贵州师范大学教师为项目主持人;

2)以贵州师范大学为主持或参与单位(100%自筹经费项目不能计入)。如果科研项目以企业为主持单位(排名第一)、以贵州师范大学为项目推荐单位(排名第二),则视为以贵州师范大学为主持单位的项目。

2.计算方法

1)纵向项目奖励根据项目到位总经费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即奖励金额 = [到位经费(≤100万元部分)×20%+到位经费(≥100万元部分)×5%]×奖励系数,具体见下表:

1: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比例

到位经费(万元)

 

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100万元部分

超出100万元部分

奖励比例

20%

20%

5%

2: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纵向科研项目等级系数

项目类别

奖励范围

奖励系数

A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2.0

B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A类所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之外的其他类别项目)

2.科技部除A类以外其它项目

1.5

C

省部级重大专项

1.0

D

1.省级重点项目

2.国家各部委(除科技部之外的其他部委)项目

0.5

注:1、凡未列入本表范围的科研项目,均不纳入本办法进行奖励。2本表内贵州师范大学作为参与单位获得的该类项目(包含子项目),则奖励系数=该类项目奖励系数×0.6

3.其他规定

1)凡属国家级(AB类)项目(子项目除外)的,获批后每项再奖励5万元。

2)学校为鼓励教师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对通过科学技术处申报A类项目并进入答辩程序的,给予5000元补贴。

3)对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明确规定需要学校配套资金的项目及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均不予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

1.奖励范畴

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的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论文。

2.奖励标准

3: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奖励标准(万元/篇)

1

ScienceNature

50

Science子刊、Nature子刊

10

2

SCI1区杂志

6

SCI2区杂志

3

SCI3区杂志

1.5

SCI4区杂志

1.0

3

EI源刊

0.5

4

一级学科学报或期刊(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1.0

5

CSCD

0.2

注:1.SCI分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奖励当年发布的分区表(大类)为准,CSCD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最新版)为准;2.每篇论文只奖励1名作者,若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同时为本校人员,团队需明确奖励金额的分配方式;3.对于学校外聘教师和已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只要其论文接受日期为在校工作期间,则参照本校职工奖励办法执行;4.对于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三)著作奖励

1.奖励条件

以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同时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贵州师范大学”,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图书编号(ISBN)的学术著作。

2.奖励标准

4: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著作奖励标准

学术著作字数

奖励金额(万元)

25万字以上

2.0

15-20万字

1.0

10-15万字

0.8

10万字以下

0.5

3.其他规定

1)在我校认定的重点图书出版单位(名单附后)出版的专著,按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境外、国外出版的外文专著按标准的3倍进行奖励(申报者必须出具相关认证材料,否则不予受理)。科普著作、编著、译著、工具书按标准的50%给予奖励。

重点图书出版单位名单: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2)凡是在国外出版或有异议的著作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四)科研获奖成果奖励

1.奖励类型

国家级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含推广类>、专利奖)、军队科技进步奖、国防科技进步奖。

省部级奖:指贵州省科学技术奖(贵州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贵州省科技进步奖、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贵州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专利局优秀专利奖,国家其他部委成果奖(盖有国家其他各部委公章)。

成果鉴定奖:学校为鼓励教师申报成果奖,特对鉴定的成果进行奖励。

2.奖励条件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或者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级成果奖并在奖项里排名前三的)且由我校科研人员所获得的上述科研成果奖。

凡本校人员参加但未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获奖成果,不在本奖励范围。

3.奖励金额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单位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按获奖奖励金额1:1比例进行奖励;凡贵州师范大学作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按单位排名只计前3名),按照“获奖奖励金额/名次”进行奖励。

学校为鼓励教师申报科技进步奖,对通过科学技术处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根据其鉴定结果给予补贴,标准如下:

5: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报奖成果鉴定补贴标准

成果鉴定结果

金额(万元)

国际领先

3.0

国际先进

1.5

国内领先

1.0

国内先进

0.5

(五)知识产权奖励

1.奖励类型

国家和国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产品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基因序列登记、动植物新品种审(认)定和标准发布。

2.奖励条件

第一专利权人为贵州师范大学的知识产权,学校给予奖励。

3.奖励金额

6: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知识产权类型

奖励金额(万元)

专利授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1.0

0.2

0.1

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0.2

动植物新品种审(认)定

国家级

省级

5.0

2.0

标准发布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3.0

1.5

1.0

注:国际授权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内授权奖励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

第六条  单位科研绩效奖励:与当年学院(二级研究单位)入账学校财务的科研经费直接挂钩。纵向科研经费参照《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六条规定提取,横向科研经费参照《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取。各学院(研究单位)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订分配方案报科学技术处备案,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科研奖励的发放程序。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科研奖励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实施。所有奖励在发放前需公示7天。除科研项目外,所有科研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即兑现奖励计算金额的50%;待项目按时结题验收通过后,再兑现剩余的50%。对于结题验收延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只兑现剩余奖励金额的一半;对于结题验收延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只兑现剩余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对于结题验收延迟时间超过二年的,不兑现剩余奖励。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不同意结题的,对于已奖励的,按原渠道追回。

第九条  学校在职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科研成果,切实做到诚实守信。对于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要追回奖励。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单位)科研奖励办法,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十一条  凡获科研奖励的人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20141月以来的科研奖励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理学校知识产权,激励师生员工开展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就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舞蹈、摄影等艺术作品,建筑、工程、产品设计等图形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师生员工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知识产权归属有约定的除外)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贵州师范大学”、“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师生员工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职务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专有技术的所有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作品,学校为该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第八条  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该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利用学校资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舞蹈、摄影等艺术作品,建筑设计、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等图形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九条  职务专利、职务专有技术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证书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办理并管理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备案等事宜。

(四)负责组织学校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保护管理、实施转化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的维权事宜。

(六)负责学校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在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不得发表与拟申请知识产权有关且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申请可由个人或委托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完成。凡委托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请的知识产权,需由申请人填写知识产权申请委托书,并明确申请费用来源。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按照《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办理。专利授权后需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自身条件确定知识产权费用补贴额度。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五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全校知识产权保护权限。对不宜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知识产权保证制度。教职员工到相应主管部门报到时,本科生参与课题或项目研究之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到所在院系报到时,都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学校的知识产权保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或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知识产权,除与接收单位另有协议外(协议需经过学校审批),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教师等,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为执行学校任务,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知识产权,除另有协议外(协议需经过学校审批),归学校所有。

第十九条  离退休、辞职、调离、被辞退以及被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合同等各类离校离岗人员,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在站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教师等在离校之前,必须将其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上述人员离校时需列出移交技术资料清单,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经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上述人员离校后,无论以何种形式使用学校知识产权都必须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章  知识产权的使用

第二十条  本校教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转化和转让。知识产权权属人和权属单位的收益分配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转让,都必须明确各知识产权权属人和权属单位的收益分配,其中,权属人占80%,收益金由权属人自行决定提取现金或转入课题经费,提取现金需按照财务规定上缴税金;权属单位(学校)占20%。如果转让或转化所得收益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则权属单位再从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提取20%,以科研项目经费的形式返还权属人。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防或其他需要保密的知识产权,根据承担项目的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专利条例》等规定进行申请、维护和使用。

第七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权人单位取得的国际知识产权,学校将予以奖励,具体依据《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泄露、转让或实施知识产权,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及其资料和数据的;

(三)在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申报和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奖励的;

(四)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

校内学术合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合作管理,提高学校学术合作范围的透明度,促进学校学术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校内学术合作指在学校内部为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学科平台等而进行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团队、团队与团队之间的科研合作。校内学术合作应遵循“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准则,确实履行各方责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身份独占科研资源。

第三条  主持人(召集人、领衔人、带头人)必须恪守学术道德。在开展学术合作前,应组织项目成员就项目合作相关事宜(研究内容分派、科研经费分配、学术成果分享)进行充分商谈,明确每个团队和个人的责权利,并签订合作协议。对于需要整合全校资源开展的科研合作,由主管科技的校长牵头进行各协作团队和个人的责权利分配。

第四条  如果项目获批,主持人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履行职责,确保学术合作圆满完成;如果项目未获批,则该学术合作终止,任何人不得在该项目的再次申报和其他项目申报中擅自使用其他团队和个人的名字和科研成果。

第五条  未经团队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名字和学术成果用于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学科平台和科研成果的申报。违者,视为学术道德不端,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监控校内学术合作规范。对于任何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学科平台和科研成果的申报,主持人(召集人、领衔人、带头人)必须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学术合作规范承诺书》,明确其申报项目已符合规范要求。

对于学术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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